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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印章”中的“大风险”

来源:http://www.zhongqintongnanlawyer.com 发布人:管理员 日期:2016-7-21 10:36:58 浏览:16 次

原告:A建材公司

被告: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A公司于2011年6月与某项目部(下称“C项目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并于2011年5月起向该项目部供应钢材,但双方钢材款项一直未结清。截止至2011年9月,该项目部尚欠原告巨额材料款。

被告B公司与C项目部于2011年4月签订项目承包协议书,然实际施工过程中,该项目部虽由被告审定,但本案所涉工程全部转包杨某个人实际施工。

后就钢材款纠纷,原告以加盖B公司C项目部印章的钢材购销合同、催款书为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诉讼风险]

根据原告提供的钢材购销合同看出,合同的主体双方分别为A公司和C项目部,而C项目部与被告B公司的关系则有待于考证。

B公司与该项目部于2011年4月签订项目承包协议书,如果二者是“挂靠关系”,则“挂靠”关系是我国建筑法明令禁止的。

另,杨某个人为本案所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而被告B公司并未参与施工。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对于工程中钢材合同的履约双方也有待具体认定。

原告所提供的钢材购销合同,其签订双方的印章为B公司C项目部印章和A公司合同专用章。被告B公司是否使用过该项目部印章,合同的签订人是否为被告的员工,以及该员工是否被授权,这都是需要考证的问题。

因此,本案诉讼风险在于,被告B公司是否会被认定为适格诉讼主体。若主体不适格则诉讼也无从谈起;一旦被认定为适格主体,则B公司将可能被判定承担C项目部欠款清偿义务。

[律师评析]

本案中存在的争议点就在于被告是否适格。

首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主体为合同的签订方或是实际履行合同的双方。

本案中钢材购销合同的签订的印章为原告合同专用章和被告项目部印章,因此本案中被告是否使用该印章与原告签订合同是尤为重要的。被告若未使用此印章签订合同,那是否曾经使用过;钢材购销合同另一方签订人是否为被告的员工,是否有被告的授权等等都是认定被告是否适格的关键。

本案中钢材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方为原告和实际施工人杨某,被告把项目转包并未实际施工,因此合同需要履约的双方究竟是哪两方,是否包括被告,这也是本案要把握的重点。

其次,关于C项目部与被告关系的确认,既是本案的关键,也是本案的难点。若认定C项目部与被告是“挂靠”关系,则还涉及到表见代理等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规则,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

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生效要件。

但是关于表见代理的效力也存在效力追认问题,表见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则该行为有效。

本案中,协力律师根据案件的证据等材料重点从以下两点着手,化解企业危机:

1、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并未签订过钢材购销合同,也从未使用过合同中签订的印章,合同其中一方的签订人也不是被告一方的员工,且未经被告的授权,被告对合同不予认可;

2、C项目部虽由被告审定,但被告已将本案所涉工程全部转包给杨某个人实际施工,合同的实际履约方并不是被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不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应承担本案所涉合同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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