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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调解书

来源:http://www.zhongqintongnanlawyer.com 发布人:潼南律师 日期:2016-7-4 11:28:21 浏览:37 次

  核心内容:仲裁调解书是怎么样的?是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受理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那么就会制作调解书。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xx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 2013)穗仲案字第X号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佛山市X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X

  法定代表人: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广东X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X

  法定代表人: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被申请人职员,身份证号码为X

  委托代理人:X,被申请人职员,身份证号码为X

  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佛山市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广东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 0 1 2年1 1月5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3年6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

  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5日提出反请求,本会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反请求书副本,申请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根据《仲裁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会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与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裁决。

  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会主任指定黄XX为本案独任仲裁员,于2013年7月26日成立本案独任仲裁庭。本会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

  仲裁庭于2013年8月16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XX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仲裁。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货款11798.24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1月2 5日全部货品(价值合计13680元);(二)裁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多支付的款项1881.76元(13680-11798.24元);(三)裁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承担的人工费用、仓储费用、产品召回费用、物流费用合计4115元;(四)裁决申请人承担产品送检费用262.8元;(五)裁决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仲裁庭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27日向申请人支付8258元,申请人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

  (二)本案请求仲裁费830元及反请求仲裁费135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仲裁庭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独任仲裁员:黄XX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秘 书: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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