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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之探究

来源:http://www.zhongqintongnanlawyer.com/ 发布人:潼南律师 日期:2016-6-29 11:12:36 浏览:36 次

  如今,受社会风气影响,加之现在年轻人婚姻观念淡薄,因而出现了大量的闪婚闪离。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在订立婚约时还有给付彩礼的风俗,所以,随着80后离婚案件的大幅提升,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返还也成为基...

 
  如今,受社会风气影响,加之现在年轻人婚姻观念淡薄,因而出现了大量的“闪婚”“闪离”。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在订立婚约时还有给付彩礼的风俗,所以,随着80后离婚案件的大幅提升,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返还也成为基层法官在离婚案件审理中的重中之重。

  一、彩礼的概念、性质

  1、彩礼的概念

  彩礼,在古代叫纳征,又名纳币,是西周婚姻制度“六礼”中的第四礼,即男方家人派人送聘礼至女家。西周以后,纳征作为古代礼制的一部分,它为后世历代所继承发扬。到了唐朝,它已经成为婚姻六礼制度的核心,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订婚,即所得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唐代的这一做法,已使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有力的维护了封建统治,因而,后世历朝均效法于唐朝,使这一礼制以律例的形式延续下来。可见,在中国古代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阶级社会里订立婚约下聘礼作为一种礼仪,甚至被赋予法律效力,使其作为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而传承。新中国成立以后,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摒弃这种旧的封建习俗。然而,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礼仪大国,订立婚约下聘礼已深入人心,在广大地区仍普遍存在。彩礼的应定义为:是未结婚的双方当事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由男方家庭给付女方家庭的金钱或物品,是中国几千年的婚嫁习俗。

  2、彩礼的性质

  彩礼的性质,一直是法律学界争论的问题,也是我们实践中所困扰的难题。毫无疑问,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但它是一种什么样的赠与,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它是一种特殊的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并受社会风俗影响所形成的赠与。笔者认为,彩礼应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指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成就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解除时失效。”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彩礼赠与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其以将来未能结婚作为解除条件,如果将来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解除条件生效,彩礼的赠与可以撤销,如果结婚,则所赠与的彩礼不予返还。

  二、给付彩礼的现状及其我国的法律规定

  缔结婚姻时给付彩礼虽然不为我国法律所提倡,然而亦未被我国法律所禁止,而且这一社会习俗经过两千余年的传承,已经作为一种礼仪在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老百姓心中根深蒂固。可以这么说,没有彩礼的给付,结婚几乎是不可能的,彩礼从最初的几百元到现在的几万元,随着经济的发展,仍有上涨趋势。高额的彩礼对于一个普通农村家庭来说,是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积蓄,不断攀升的彩礼给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已经开始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笔者所在的地区彩礼现在是水涨船高,五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离婚时,经常听见男方的家人痛泣“人财两空”的哀叹。所以,彩礼的返还在离婚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矛盾最突出,争议也最大。如果处理不妥,会激化矛盾,影响到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规定: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该条对彩礼的返还条件进行了法律规定。它的颁布为人民法院审理彩礼返还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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