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http://www.zhongqintongnanlawyer.com/ 发布人:潼南律师 日期:2016-6-23 11:21:07 浏览:42 次
核心提示:刘某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6月4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运输过程当中,刘某某指使杨某、王某某、未成年人阮某某(未满16周岁)到德宏州畹町购买毒品共计6970克运回昆明市。现该案已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王某某、阮某某(未满16周岁)到德宏州畹町做毒品生意。同月18日,刘某某等人到达保山市隆阳区后,刘某某让王某某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安排人将钱存入卡内,又让王某某、杨某先后从银行卡内取款10万余元交给刘某某。同月19日,刘某某、阮某某、杨某、王某某驾驶云AU705F轿车到达德宏州芒市,当日,刘某某到畹町后购买毒品,并让杨某、王某某、阮某某到下车地点接应。次日22时许,杨某、王某某、阮某某让其携带。随后,刘某某到乘坐戴某某驾驶的云AA0B27越野车在前探路,杨某、王某某、阮某某携带毒品驾驶云AU705F轿车在后跟随。在龙陵县龙河公路河头路段时看到有公安检查,刘某某即打电话通知杨某、王某某,杨某、王某某遂指使阮某某将毒品带下车藏匿到山上。同年6月2日,刘某某指使阮某某乘车到龙陵县购买到一辆山地自行车骑行到龙陵县龙山镇新寨村附近山上拿到藏匿的毒品后,让其携带毒品骑自行车顺国道朝龙陵镇安方向骑行。当日12时许,其骑行至国道320线3499km+30m处被龙陵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背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包,净重6970克。当日15时许,侦查人员在大保高速公路板桥服务区抓获刘某某。同月3日,侦查人员在昆明将杨某、王某某抓获。
案发后,刘某某的妻子委托本网赵兴祥律师为其辩护。庭审中,律师根据本案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阮某某和王某某供述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部分笔录取证程序违法,提出毒品的称重、取样、封存、鉴定过程不符合规定,相关证据存在瑕疵;故意直接指证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的证据不足,毒品来源不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刘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建议法庭宣告刘某某无罪。辩护人还当庭提交了刘某某的结婚证、购车发票、行车证等证据,以证实云AA0B27轿车系刘某某妻子的婚前财产。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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