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http://www.zhongqintongnanlawyer.com 发布人:管理员 日期:2016-6-16 10:25:03 浏览:53 次
工伤职工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同样遇到无法送达的问题。首先是电话通知,单位负责任故意躲避置之不理。接着是邮寄送达,被退回。然后,我们查到工伤职工单位有新的办公场所在某建筑工地并提供给了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委前往后并没有找到挂牌经营的工伤职工单位,因此也不能直接送达,做了备注无功而返。最后,研究决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采用一次公告,两次送达的方式。具体来讲,就是在报纸上发一次公告,同时告知开庭时间即领取裁决的时间,未在时间内领取裁决即可生效。 后公告送达生效后,如期开庭审理。当日,审理过程中首席仲裁员兼任书记员。最终由于被诉人缺席,基本上支持了申诉人的所有请求。裁决做出后被诉人也没有在公告指定的领取日期内领取。 问题:公告送达是否可以采用“一次公告,两次送达”的方式。 本律师处理意见:采用两次公告,确保程序合法性。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做法:采用了“一次公告,两次送达”送达方式。 本律师的质疑和法律意见:“一次公告,两次送达”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规定。但是,劳动仲裁送达程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值得商榷。本律师的意见是从法律理论上讲,最好采用两次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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