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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则西之死背后的知识产权问题!

来源:http://www.zhongqintongnanlawyer.com/ 发布人:潼南律师 日期:2016-5-17 14:02:41 浏览:102 次

    年轻的大学生魏则西因罹患滑膜肉瘤不幸离世,引发了声势浩大的社会舆论,同时人们也将征讨的矛盾指向了百度“竞价排名”以及莆田系。作为一名知识产权从业者,笔者对魏则西的逝世深表悲痛,然而今早的一则新闻,让笔者把目光转移到其背后的知识产权问题。新浪网上这则新闻的标题是“魏则西生前:在印度买药便宜不让入关难道等死”。
    印度是世界上主要的药物出口国家,印度药之所以便宜,原因在于印度的“药物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这种制度就是把对于药品的专利保护放到一边,仿制出最新最有效的药物。这种情况由来已久,早在上世纪70年代,印度政府根本就不承认药品专利。直到2005年,作为与世贸组织达成协议的一部分,印度才开始对药品予以专利保护。同时,印度政府可根据需要实施“强制许可”,即取得专利权的药品,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给予“强制许可”,授权其他企业使用某项专利。
    其实,中国专利法也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但是,出于各种考虑因素,从《专利法》颁布至今的30年里,中国政府没有实施过一例“专利强制许可”。这样在很多药品专利掌握在跨国制药巨头的情况下,中国的患者在面临危及生命的疾病时,他们的收入根本不足以支撑他们选择进口药,生命权遭受严重的威胁,正如魏则西的叹息和质疑:难道等死?
    这就涉及到知识产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同时这也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流行病和各种地方病不断蔓延,但是这些国家多数没有足够的能力来研发治疗疾病的新药。当新药被专利权保护起来时,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发展中国家的病人能够以合理的、负担得起的价格获得足够的药物。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要想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病人面临的危及生命的疾病,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实施“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对于“强制许可”的实施,国际社会已有先例。南非政府在1999年在面临严重的HIV疫情的时候,就《药品及相关产品管理法案》发布了一起修正案,引入了“强制许可”制度,但是却遭到了制药公司的起诉。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跨国药企,最终决定撤诉。“对生命的重视可以逾越对专利权的尊重”,最终成为本案的重要结论,也促成了WTO等一系列国际规则的调整。
    对于“平行进口”而言,通常包括三个组成要素:第一个要素是产品从国外市场进口到生产商的本国市场与其竞争,第二个要素是该产品的进口要得到专利权人的授权,最后一个要素要求从国外市场进口的产品必须是正品。平行进口的动机主要来自于价格差异环境的形成。价格差异导致了套利空间,换言之,平行进口商在国外市场上低价购进产品,然后把他们进口到本土市场上,并以一个有利的价格来占领生产商的市场份额。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与平行进口的关系是国际知识产权法领域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由于国际社会中的各个国家有着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因此不同的国家倾向于采纳不同的用尽学说;总体上讲,发展中国家倾向于扩大权利用尽的地域范围,发达国家则倾向于坚持为知识产权提供更多的保护。
    知识产权用尽是维持国际自由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机制。用尽学说的实质在于授予知识产权所有人直接或间接获得受保护产品首次销售的销售收入以放弃对受保护产品未来流通的排他控制权。在法律等式中,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在用尽学说中被假定相等。利益平衡机制从来不受首次销售的地域范围的影响,只要国内知识产权所有人有机会获得首次销售的销售收入作为用尽效果的报酬。从这个角度看,国际用尽学说的使得利益平衡机制完整无损。由于国际用尽学说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之上,因此,笔者建议把这个学说作为国际社会通行的解决国际自由贸易和知识产权冲突的方法。
    从上述讨论,我们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和人权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但是发展中国家可以充分利用“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制度来为本国居民提供买得起的药物以保护本国居民的人权,正如上面所述“对生命的重视可以逾越对专利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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